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002 17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 18條、第19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7條、 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9條、第55條、第59條 、第61條、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第7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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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報(請)書件,應依附表附註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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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提出之補正書件,應將原申報書件補正後依附表規定格式重新裝訂成冊,封面註明補正之申報書件,以及補正之次數,並就補正之處,編為目錄,置於申報書件總目錄之前,補正處並應以線條標明於直寫文字之右側,橫寫文字之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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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減少資本或有價證券持有人申報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依本準則規定應申報(請)或補正之書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於申報(請)或補正同時,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機構團體各一份,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