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002 17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 18條、第19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7條、 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9條、第55條、第59條 、第61條、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第7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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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或上櫃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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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