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002 17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 18條、第19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7條、 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9條、第55條、第59條 、第61條、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第7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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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時,其公司債之面額限採新臺幣十萬元或為新臺幣十萬元之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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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時,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新股之股份總數,按每股認股價格計算之認購總價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債發行之總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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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時,準用第三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