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5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5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002 17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 18條、第19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7條、 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9條、第55條、第59條 、第61條、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第7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上市或上櫃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或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作為初次上市、上櫃公開銷售時,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證券承銷商評估其申報(請)年度財務預測及次年度股利發放計畫之可行性,並說明其發行價格訂定方式及依據。但申報(請)時已逾營業年度終結九個月者,應對次一年度之財務預測一併評估。
  2. 前項之財務預測,應依本會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編製、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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