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5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5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002 17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 18條、第19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7條、 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9條、第55條、第59條 、第61條、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第7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2. 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作為初次上市、上櫃公開銷售者,準用前項之規定辦理。
  3. 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應依前二項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4.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撥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5. 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第二類股票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撥新股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時,應於公開說明書及認股書註明公司股票係屬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於申請上櫃時未被要求獲利能力,請投資人特別注意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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