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002 17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 18條、第19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7條、 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9條、第55條、第59條 、第61條、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第7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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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其特別股及認股權不得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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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時,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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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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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別股種類及發行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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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股附認股權特別股給予之認股權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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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或上櫃公司附認股權特別股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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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認股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每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數等)之決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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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股價格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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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求認股之程序及股款繳納方式。股款繳納方式以現金或本次發行之特別股抵繳擇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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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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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履約方式,限以發行新股方式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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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款繳納憑證換發新股之次數、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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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取得所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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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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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時,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