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0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0月26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九0)臺財證(一)字第1644 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9條、第 41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 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4條、第6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之股票,其持有人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1. 一、其發行公司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五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2. 二、其發行公司獲利能力未達股票上市標準者。
    3. 三、其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或分派前之淨值占資產總額之比率未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4. 四、其他本會認為不適宜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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