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0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0月26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九0)臺財證(一)字第1644 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9條、第 41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 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4條、第6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申報(請)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經本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應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日之次日,公告其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及下列事項:
    1. 一、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之情形(以發行新股履約者)。
    2. 二、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以已發行之股份履約者)。
  2. 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申報(請)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經本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應於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全數發行完成或發行期間屆滿時,將發行情況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3. 第一項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本會核備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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