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0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0月26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九0)臺財證(一)字第1644 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9條、第 41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 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4條、第6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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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請書(附表二十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申請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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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