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0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0月26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九0)臺財證(一)字第1644 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9條、第 41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 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4條、第6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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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或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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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附認股權特別股之特別股及認股權不得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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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時,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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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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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別股種類及發行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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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股附認股權特別股給予之認股權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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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認股權特別股之上市或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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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認股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每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數等)之決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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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股價格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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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求認股之程序及股款繳納方式。股款繳納方式以現金或本次發行之特別股抵繳擇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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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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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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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履約方式,限以發行新股方式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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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股款繳納憑證換發新股之次數、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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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取得所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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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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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時,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