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11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8年11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一)字 第0437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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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報或申請書件,應依附註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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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之補正書件,應將原申報書件補正後依附表規定格式重新裝訂成冊,封面註明補正之申報書件,以及補正之次數,並就補正之處,編為目錄,置於申報書件總目錄之前,補正處並應以線條標明於直寫文字之右側,橫寫文字之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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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申報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依本準則規定應申報(請)或補正之書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於申報(請)或補正同時,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機構團體各一份,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