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8年11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8年11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一)字 第0437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檢具「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附表十九),載明其應記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 未依本法規定辦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持有人擬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應先洽由發行人向本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在未經申報生效前,不得為之。
  3.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之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
  4.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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