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11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8年11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一)字 第0437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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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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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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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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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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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債券種類、每張金額及發行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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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擔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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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託人名稱及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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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償還方法(如到期還本、到期前還本、收回或贖回條款之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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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轉換公司債之上市或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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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求轉換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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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轉換條件(含轉換價格、轉換期間及轉換股份之種類等)之決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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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轉換價格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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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轉換年度有關利息、股利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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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轉換價格若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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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轉換時不足一股股份金額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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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轉換後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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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換發新股之次數、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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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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