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11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8年11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一)字 第0437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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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或上櫃公司得發行轉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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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且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請書」(附表十七),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申請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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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或上櫃公司所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