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11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8年11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一)字 第0437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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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或上櫃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應由證券承銷商評估其申報或申請年度財務預測及次年度股利發放計畫之可行性,並說明其發行價格訂定方式及依據。但申報或申請時已逾營業年度終結九個月者,應對次一年度之財務預測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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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財務預測,應依本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編製、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