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8年11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8年11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一)字 第0437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

所有條文

  1. 上市或上櫃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者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2. 依前項提撥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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