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11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8年11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一)字 第0437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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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報發行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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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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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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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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