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8年11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8年11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一)字 第0437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

所有條文

  1.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兼採申報生效及申請核准制。
  2. 所稱申報生效,謂發行人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本會退回者外,其案件自申報之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即可生效。
  3. 所稱申請核准,謂本會以發行人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異常情事即予以核准。
  4. 對於有價證券募集之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報(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5. 第二項所稱營業日,係指證券市場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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