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04 9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及第11條之附表六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公司尚未屆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四)
    2. 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附表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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