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04 9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及第11條之附表六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海外存託憑證辦理情形應包括已參與發行而尚未全數兌回及辦理中之海外存託憑證,並揭露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與義務等相關事項。屬私募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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