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04 9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及第11條之附表六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公司債辦理情形應包括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並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揭露有關事項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公司債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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