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800682 43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18條、第23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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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則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