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800682 43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18條、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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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債辦理情形應包括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並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揭露有關事項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公司債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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