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2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689 8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股本來源:敘明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若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另應揭露核准金額、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附表五)二、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六)三、股權分散情形:敘明公司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附表七)
    2. 四、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八)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附表九)
    3. 六、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4.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5. 八、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1.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2. (二)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分紅等資訊:
        1. 1.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
        2. 2.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
        3.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3. (三)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情形:應揭露上年度盈餘分配時有關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原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情形及差異。
    6. 九、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申請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及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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