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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12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二)字第 0528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20條、第28條、第3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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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外國金融機構經其本國政府准許,得其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
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外國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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