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設置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12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二)字第 0528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20條、第28條、第3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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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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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弣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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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簽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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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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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置分支機構之業務章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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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本國證券主管機關或相當機關所發證券商營業執照及證明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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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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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會對於申請在中華民國設置分支機構之決議簽錄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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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及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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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中華民國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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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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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指定代理人辦理申請許可及設立分支機構所簽發之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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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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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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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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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類文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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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四款之業務章則應行載事項,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