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設置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12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二)字第 0528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20條、第28條、第3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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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業務,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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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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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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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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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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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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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及監察人名冊或理事及監事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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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及監察人或理事及監事無本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格式同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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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依第七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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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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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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