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12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二)字第 0528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20條、第28條、第3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業務,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1.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
    2. 二、營業執照影本。
    3.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4.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5.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6. 六、董事及監察人名冊或理事及監事名冊。
    7. 七、董事及監察人或理事及監事無本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格式同附件五)。
    8. 八、已依第七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9. 九、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10.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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