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309 46號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應依委託人或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2. 被授權人須先取得委託人之授權書,方得代辦委託買賣及在業務憑證上簽章。
  3. 委託人或其代理人以電話委託買賣,如有錯誤,其錯誤之原因非可歸責於受託證券經紀商之事由者,證券經紀商不負責任。
  4. 證券經紀商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買賣委託方式製作委託書及買賣紀錄:
    1. 一、非電子式交易型態
      1. (一)當面委託者應由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者,應填寫委託書並自行簽章。
      2. (二)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以書信、電報或電話委託者,由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簽章。證券經紀商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
    2. 二、電子式交易型態
      1. (一)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經紀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2. (二)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內容。
      3. (三)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即時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上述項目。
      4. (四)以電子式交易型態之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1. 1.使用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5. 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或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而未逐一列印者,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並於收市後應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或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於買賣委託紀錄簽章。
  6. 除語音委託外,證券經紀商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採行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之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之聯結入口皆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其間連線方式如符合所在國當地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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