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9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交字第0251 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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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證券,於成交並辦理交割後,應即將受託買進之證券交付予委託人,或將受託賣出證券所得之價金依第十三條規定撥入委託人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未為成交者,即將已收之證券返還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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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證券,對委託人有代辦該證券過戶或分割之義務,其辦法及費用依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證券經紀商收受或交付委託人之證券或價金,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