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9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交字第0251 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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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向委託人收取證券交易手續費,應按申報本公司之費率標準辦理,不得以手續費一部或全部付給與委託人買賣有關之介紹人員作為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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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