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9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交字第0251 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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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成交後,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其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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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不得任意增減手續費,或以手續費一部或全部付給與委託人買賣有關之介紹人員作為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