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9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交字第0251 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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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向委託人收付之證券及價金與收取手續費、代徵證券交易稅等,均應透過委託人依本準則第三條規定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以劃撥方式或保管機構存款帳戶以匯撥(匯款)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