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9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9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交字第0251 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接受普通交割之買賣委託,應於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星期六為上午十一時前,向委託人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但其委託人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於交易確認中,若遇兩地假日交錯、電信中斷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情況,可資證明者,得延至下午五時,其有價證券買賣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交割者,得延至下午六時。
  2. 證券經紀商接受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星期六為上午十一時前,向委託人依規定收取融資自備價款或融券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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