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9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交字第0251 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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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時,應依據委託書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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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或其代理人得書面通知其受託證券經紀商撤銷委託或減少買賣之數量,但以其原委託事項尚未成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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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於委託買賣時以限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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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於委託買賣時不聲明委託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證券經紀商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