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9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9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交字第0251 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必須依據委託人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 IC 卡、網際網路或當面委託,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
  2. 委託人或其代理人買賣證券以書信、電報或電話委託者,由受託證券經紀商承辦人員填、印製委託書並簽章。委託人以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營業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當面委託者應由委託人或其代理人自行簽章。
  3. 前項委託紀錄之內容,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數位簽章;委託人以語音委託時,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即時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上述項目。
  4. 代理人須先取得委託人之委任書,方得代辦委託買賣及在業務憑證上簽章。
  5. 委託人或其代理人以電話委託買賣,如有錯誤,其錯誤之原因非可歸責於受託證券經紀商之事由者,證券經紀商不負責任。
  6. 證券經紀商與採行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對於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傳輸、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數位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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