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必須依據委託人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 IC 卡、網際網路或當面委託,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
委託人或其代理人買賣證券以書信、電報或電話委託者,由受託證券經紀商承辦人員填、印製委託書並簽章。委託人以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營業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當面委託者應由委託人或其代理人自行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