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9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9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交字第0251 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委託開戶:
    1.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或允許者。
    2. 二、證券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之職員雇員。
    3. 三、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4. 四、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5. 五、證券經紀商未經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之許可者。
    6. 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負責人或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2. 委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證券:
    1. 一、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紀錄有案未滿三年者。
    2. 二、曾因違反法令規章,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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