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0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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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已擔任證券商總經理、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部門之主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前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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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人員於本規則修正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解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