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0月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證券商之下列業務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辦,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 一、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
    2. 二、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3. 三、內部稽核人員。
  3. 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其業務人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人員資格者,於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4. 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者,其辦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期貨部門經理人且符合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5. 第三項及前項規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期貨商以外之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
  6. 證券商之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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