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12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二)字第 0529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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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除金融機構兼營者,其業務人員,應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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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左列業務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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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者,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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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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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部稽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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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助理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及業務員之業務;證券商之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