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04 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0條、第31條條文及第11條之附表九(中華民 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5款 第4目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 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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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設立案件之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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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籌設經過:說明募集設立之緣由、發起人名冊及認股比例占前十名之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出資種類及發起人資格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揭露股權分散、關係企業持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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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起人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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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所屬行業之市場概況及未來發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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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人之營業計畫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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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範圍:列明主要產品或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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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原則與方針:列明各項經營原則與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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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務發展計畫:列明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主要目標市場及競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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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體執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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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場所設施:列明選擇營業場所與工廠地址之考慮因素及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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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明主要經理人之學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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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組織系統:列明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之功能、職掌及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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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力需求規畫:列明人力之需求、人員招募方式、培育、訓練、陞遷、考核、薪資制度及職工福利等各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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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列明財務規畫及資金運用計畫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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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列明未來年度之營業計畫及產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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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逐項列明最近一年內發起人及其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資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附表五十七),或其他交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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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收股款之銀行名稱、地址及發起人已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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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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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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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營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重要之相關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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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列入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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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保險、金融控股及信託投資等特殊行業本會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