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04 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0條、第31條條文及第11條之附表九(中華民 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5款 第4目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 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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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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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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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五十六之一、附表五十六之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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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五十六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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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如有設置薪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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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附表五十六之二之一)六、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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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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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附表五十六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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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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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期貨商為公開發行公司者,亦應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