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04 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0條、第31條條文及第11條之附表九(中華民 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5款 第4目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 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特別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凡流通在外及辦理中之特別股,應揭露每股面額、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對特別股股東權益影響、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股東權益影響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規定之事項。如附有轉換權利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辦法或認股辦法(含轉換前原特別股未分配之股息等權利義務於強制轉換後之歸屬)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轉換或認股之金額。(附表二十二)二、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應分別列示每一附認股權特別股之發行日期、得認股種類及數量、履約方式、認股價格、限制認股期間、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未執行認股數量及未執行認股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附表二十三)
    2. 三、特別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列示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該特別股之最高與最低市價。
    3. 四、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未上市或未上櫃特別股者,應揭露發行目的、不上市或上櫃原因、對現有股東及潛在投資人權益之影響及未來有無申請上市或上櫃之計畫。
    4. 五、最近三年度私募特別股辦理情形,應揭露特別股種類、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與公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執行情形。(附表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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