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04 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0條、第31條條文及第11條之附表九(中華民 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5款 第4目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 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第六條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頁次及摘要(附表一)。
  2. 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3.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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