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04 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0條、第31條條文及第11條之附表九(中華民 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5款 第4目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 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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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加蓋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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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家應於公開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