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2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689 8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3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股份種類:敘明公司目前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七)二、股本形成經過:敘明公司最近五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股本變動之情形,實收資本增加者,應加註股本來源與本次增資生效(核准)日期、文號及金額。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股款者應予敘明,並加註抵充之種類及金額。屬私募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並應揭露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對象及其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認購價格、與公司關係。(附表八)
    2. 三、最近股權分散情形:
      1. (一)每股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列示普通股各年度最高及最低市價,並按各年度成交值與成交量,計算各年度平均市價。
      2. (一)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九)(二)股數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附表十)
      3. (二)每股淨值:以年底已發行之股數為準,就分配前與分配後之股東權益,分別計算每股淨值。
      4. (三)每股盈餘。
      5. (三)主要股東名單:列明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十一)(四)最近二年度及當年度董事、監察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放棄現金增資認股之情形。所放棄之現金增資股洽關係人認購者,尚應揭露該關係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認購股數。(附表十二)(五)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尚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十三)四、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附表十四)
      6. (四)每股股利:按各年度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別列示。如有累積未付之股利者,並應揭露累積未付之數額。
      7. (五)本益比。
      8. (六)本利比。
      9. (七)現金股利殖利率。
    3. 五、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與本年度擬(已)議股利分配之情形。
    4. 六、本年度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5. 七、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1.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2. (二)盈餘分配議案業經董事會通過,尚未經股東會決議者:
        1. 1.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
        2. 2.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者,所配發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
        3.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3. (三)盈餘分配議案業經股東會決議者:
        1. 1.股東會決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
        2. 2.股東會決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者,所配發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
        3.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4. (四)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情形:應揭露上年度盈餘分配時有關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原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情形及差異。
    6. 八、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公司應敘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申請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及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附表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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