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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公開說明書之封面、封裏及封底除應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記載外,並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標明為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於封裏加註投資人可查閱依第二章所編製公開說明書之網站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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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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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概況: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第四款、第七款之規定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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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運概況: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目、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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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計畫及執行情形: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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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務狀況:依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但不包括財務報表附註及附表)、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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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別記載事項: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及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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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資格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本次募集發行時所編製之簡式公開說明書中,除依前項之規定記載外,並應揭露前次公開說明書中已變動或新增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