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依第二章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已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以書面備置於下列場所,供投資人查閱者,得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
-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一、發行普通公司債,並於最近一年內取具經本會許可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報告或經金融機構保證者。
-
二、同一會計年度對外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已依前項規定辦理,再次申報(請)對外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
-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三、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免對外公開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併購發行新股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者。
-
四、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
五、本次募集發行案件主、協辦證券承銷商之總公司。符合下列情況者,不受前項之限制,得逕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