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特別記載事項應列明申報(請)書件之重要內容,包括:
    1.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列明最近三年度會計師提出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及內部稽核發現重大缺失之改善情形,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1.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2.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者,應列明其原因、會計師審查意見、公司改善措施及缺失事項改善情形。
    2. 二、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者,應揭露該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
    3. 三、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
    4. 四、律師法律意見書。
    5. 五、由發行人填寫並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
    6. 六、前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於申報生效(申請核准)時經本會通知應自行改進事項之改進情形。
    7. 七、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於申報生效(申請核准)時經本會通知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8. 八、公司初次上市、上櫃或前次及最近三年度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之聲明書或承諾事項及其目前執行情形。
    9. 九、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10. 十、最近三年度私募普通股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與公司之關係)及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附表五十六)
    11.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公司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
    12. 十二、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2. 發行人視所營事業性質,委請在技術、業務、財務等各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之專家,就發行人目前營運狀況及本次發行有價證券後之未來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出具意見者,應揭露該等專家之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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