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轉投資事業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轉投資事業概況:
      1. (一)敘明轉投資事業名稱、所營事業、公司對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成本、帳面價值、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股權淨值、會計處理方法、最近一年度帳列投資損益、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該轉投資事業持有公司之股份數額。轉投資事業有市價者,應增列市價資料。(附表四十二)
      2. (二)對轉投資事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有利用本公司資源及技術之情形,應列明其給付對價或技術報酬金之情形。
      3. (三)對轉投資事業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增列最近年度與本公司進、銷貨交易、授信政策、交易條件、款項收回之情形。
    2. 二、綜合持股比例:按轉投資事業別,列明公司之持股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級以上人員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四十三)三、上市或上櫃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股票情形及其設定質權之情形,並列明資金來源及其對公司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之影響。(附表四十四)四、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情事或有以部分營業、研發成果移轉子公司者,應揭露放棄子公司現金增資認購情形,認購相對人之名稱、及其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認購股數。
    3. 五、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除應依前揭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記載外,並應揭露下列資訊:(附表四十五)(一)股東會或董事會歷次決議通過投資之日期及金額。
      1. (二)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歷次核准通過之日期、金額、已投資金額及目前尚未投資之金額與原因。
      2. (三)最近二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及獲利匯回金額。
      3. (四)所投資大陸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損益狀況、公司投資方式、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之持股比例及金額。
      4. (五)子公司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亦應依前揭規定揭露。
    4. 六、轉投資比例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者,應敘明是否經股東會決議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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