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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其他不動產及重大資產買賣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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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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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明取得成本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以上之固定資產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取得成本、重估增值及未折減餘額,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他情事。(附表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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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明閒置不動產及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期間達五年以上之不動產名稱、面積、座落地點、取得日期、取得成本、重估增值、未折減餘額、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及預計未來處分或開發計畫。(附表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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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賃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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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本租賃:揭露標準及揭露項目同前款第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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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租賃:每年租金達五百萬元以上之營業租賃資產,列明其名稱、數量、租期、年租金、出租人名稱及目前之使用情形。(附表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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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資產買賣情形:列明公司及子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交易價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三億元以上之資產買賣情形,包括交易價格、處分損益、相對買方或賣方及與公司之關係。(附表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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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生產工廠現況及最近二年度設備產能利用率。(附表四十、附表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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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所稱子公司之定義,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